来源 ¦ 雄风当阳
编辑 ¦ 陈 辉 审核 ¦ 陈 也 终审 ¦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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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当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命令、通告,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遇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1、拒不执行当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通告中禁止性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交通管制,在禁止通行路段通行的,处罚款一百元,扣3分,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罚。
3、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含医疗机构留院观察人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的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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